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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真正走出中国的道路,就必须向西方文明学习,美国尤其是中国学习的榜样。
[12]强世功:《中国宪政模式?——巴克尔对中国单一政党宪政国体制的研究》,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5期。因此,没有党章的权威、没有宪法的权威、没有法律的权威,中国的宪政秩序就无法真正确立起来。
这就意味着中国人需要在全球西方化的时代中保持文化自觉和文明自觉,进而把这种文明和文化转化为制度,发展为一种制度自觉或体制自觉。这样就形成中国法律人与宪政建设之间的内在紧张。[21] 事实上,从毛泽东时代提出的为人民服务,到邓小平—江泽民时代提出的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直到习近平时代提出的中国梦,中国共产党的精神支柱实际上与其说是共产主义理念,不如说是中国古典的国富民强、天下太平的理想。至于将人权思想吸纳到主权理论中,固然受到了卢梭理论的影响,事实上就主权来源于人权或自然权利而言,启蒙思想家分享了一样的观点。在这方面,类似上访、群众路线、司法诉讼等这些日常民众参与的制度安排对于在微观生活中保障公民权利非常重要。
正因为如此,白轲教授对我的研究的评论非常中肯。在国际经济法、金融法、公司法、商事法等领域,面对全球化的趋势和美国法律扩张,中国法律教育应当全面学习美国的普通法,给法官和律师提供适度造法的空间,以适应商业资本不断推动的创新。如果国会议长职位的取得,以及其权威性的建立,需来自跨党派力量的支持,则议长在处理高度争议的问题上,便很难有强势作为。
若该名议员仍不听议长命令,议长可命令警卫将该名议员驱逐出场。此外,立法委员曾提出立法委员行为法第七条修正草案,试图以法律明定,解决争议,其增列第三项:「违反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警告、制止其行为,并得交纪律委员会议处。(五)立法院独立警察建置之配套 此外,基于权力分立之立场,警察权在本质上仍属行政权,而立法院虽设有警卫,但立法院之警卫,除勤务外,在人事等其他制度上,与一般警察殊无二致,故若欲赋予国会指挥监督「警察」之权,在立法体系上似以法律为之较佳。究竟我国国会议长行使警察权,是否有相关法规依据?还是因为议长个人因素而不愿行使警察权?本文将从制度与个人因素两方面,来探讨我国国会议长无法行使警察权之相关问题。
(四)其他议会自律内规配套的建立 换他人当院长,或许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仍无法解决国会议长权威性建立的问题。王院长在过去审议中选会组织法爆发冲突时曾表示,即使修法赋予院长警察权,也无法解决中选会组织法修法过程所面临来自泛绿立委强力抵制的问题。
立法院王院长一向认为,立法院长没有任何法源依据可以行使警察权,基于国会自主,他无法介入干涉委员之间的互动,拒绝动用警察权来排除议事干扰。(三)德国 德国《基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议长管辖议会大厦并在大厦内执行警察权。若王院长继续长期担任此职位,受到国会政治生态转变的影响,可能也宜调整其现有之角色。议会全体会议的会场纪律和秩序由议长负责维持,只有他有权为此目的而动用「议会警察」。
美国沿袭英国国会传统,国会参众两院各有纠仪长(Sergeant at Arms)一人。若议会会议进行中,有议员违反议事规则,议长可以要求该名议员遵守秩序。其有谓之「议长警察权」、「议长之内部警权」及「院内警察权」等。此类事件在立法院并非首例,过去审查中选会组织法时,不仅爆发霸占主席台、肢体冲突的暴力事件,甚至还将国会议长出入通道强行上锁等荒谬举动。
若日后另有他人继任,议长角色的调整幅度与速度应会较为显著。所以他在稳固国民党委员支持的同时,还要能瓦解他党委员的挑战,致使他平日在处理立法院事务时,必须尽量降低党派色彩。
建议立法院完善警察权之配套似亦可比照法院之作法,以相对独立之方式为之。(四)日本 有关日本国会警察权之规范,系依《国会法》第114条规定,国会会期中,各议院为维持纪律,得由议长行使警察权,闭会时亦同。
如果王院长有决心,国民党有气魄,就算没有法律明文,照样可以行使警察权。并认为过去行使过警察权的议长的下场都非正面。(二)美国 依据《众议院议事规则》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议长必须维持议场之秩序与议员的纪律,一旦有任何喧闹违规情事,议长可以裁定停止会议进行,若旁听席有扰乱议事进行之情事发生,议长可以下令清场。让不少民众质疑国民党空有国会多数而无法发挥主导立法的功能。以下仅从议长权威性来源角度,思索此一问题。我国基于国会自律以内规层次加以规范,虽无不妥,然透过法律规范,或更能免除争议。
毕竟警察权的行使,只是排除议事干扰的一种实时作为,并不是导正国会议员行为的根本之道。如果因为一个与自己政治前途无直接相关的法案,以致伤害了他所建立的绿营关系,此也非王院长所乐见。
(二)关键在议长的态度,而其权威性来源才是问题关键 王院长个人的因素与政治考虑,固然是影响院长行使警察权的重要因素,但问题的真正关键,应该更深层地从立法院院长权威正当性来源加以思索。其一,法律旨在规范人民行为,亦即当政府之行为会限制人民基本权利时,才需以法律或由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另订行政规则来规范。
一般民主国家国会(英国除外)议长均由多数党领袖出任,其权力背后最坚实的基础,就是国会多数委员的支持。上述说法固然有一定的说服力,但却也非毫无争议。
议长指挥警卫及警察官行使议院内部警察权,必要时得要求内阁派出警察官,受议长指挥(参照国会法第115条)。对于议院内部之现行犯,警卫及警察官将其拘束后,应报告议长并待其处置命令,但于议场内非经议长命令,不得拘束之(参照众议院规则第210条、参议院规则第219条)。 三、我国立法院长行使警察权之现况检讨 (一)制度层面的检讨 1、议长行使警察权并非毫无根据 首先从制度面来检视,立法院长到底有无动用警察权的相关依据?依据立法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立法院长应本中立公平原则,维持立法院秩序,处理议事。基于上述理由,议长行使「警察权」之依据似也未必非要拉高至法律位阶不可。
有法律层次者,如日、韩。若约束人民权利都须以「法律」来规范,限制国会议员行使宪法上赋予的职权,更应该要有「法律」位阶的明文规定。
2、议长权威若需倚赖跨党派支持,其处理议事恐难强势 王院长担任立法院长的背景,是一个党派林立的时代,王院长院长地位的确保,主要是来自于跨党派力量的支持。亦有采国会自律者,如法国。
其中违反前项第五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并得指示警卫人员强制其退出议场或会议室」。台湾民主化的历程毕竟为时不长,不论是制度或文化层面,都还有许多有待努力的地方,加上蓝绿严重对抗的政治结构,使得国会议长权威性,较少来自国会议员对法制与职位的尊重,而更多着重在权力的争夺与对抗上。
从王院长的角度来思考,仅仅依赖国民党委员的支持,尚不足以面对绿营与亲民党可能的策略结盟,或是国民党内部的跑票。惟内规制定程序虽不若法律严谨繁复,但通过的门坎并无二致。」「在联邦议会大厦范围之内,经议长许可,得以搜索或扣押议员」。没有多数议员支持,议长很难有效行使其权力。
(五)法国 法国参议院与国民会议两院分别订有《参议院章程》与《国民议会章程》作为主要的议事规范。2、警察权行使之规范似无须提升至法律位阶 王院长认为议长动用「警察权」并无法律根据,主要理由在于「立法院警卫勤务规则」只是立法院内规。
未来议长权威性的来源可能将无可避免地与政党更紧密连结。司法体系亦设有「法警」,惟法警之法源为法院组织法、司法人员人事条例,在勤务、人事、考选任用等,均与一般警察有异。
[ 黎家维 台湾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宪政法制组高级助理研究员 ] 本文原载:台湾台湾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官网 进入专题: 美牛争议 警察权 抵制议事 。当会场秩序遭到破坏时,他除可随时宣布休会或终止会议外,还可以对违规者采取一系列包括「重申纪律」、「警告」(同时伴随着扣除当月四分之一的议员津贴)、「记过」(国民议会议员将被处以扣除二分之一的当月补贴,参议员被处罚三分之一的基本补贴及全部的职务补贴)等惩罚措施。